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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 预提住房公积金划转前,不得办理转移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来源:聊城晚报  2024-10-21 09: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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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马永伟)10月15日,记者从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提高职工购房资金支付能力,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并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为:所购住房开发企业已在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提取人无未结清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不含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金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认购协议;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金额包括自付以及提取公积金部分),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人身份证;提取人单方或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开发企业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提取人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应用,已实现无证明系统查询核验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申请材料,提取人无需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预提住房公积金划转前,购房人不得办理转移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可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或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开发企业,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冻结购房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购房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办理公积金业务。此外,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与该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合作。

  提取流程

  1.提取人携带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认购协议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开具《住房公积金预提确认单》。《住房公积金预提确认单》自开具之日起5日内有效,失效需重新开具。

  2.开发企业将确认单载明资金经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购房首付款后,记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台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须约定“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至购买房屋所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并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提取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携带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4.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根据提取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网签备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

  5.经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购房人撤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应会同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足额原渠道退回至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此期间该部分提取资金不计息)。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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