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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犯大错 “电诈帮凶”被抓——高唐县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来源:聊城日报  2022-12-16 1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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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军豪 本报通讯员 宋绍忠 韩冰

  “贪图小利满足一时的欲望,却让自己身陷囹圄。”12月15日,高唐县人民法院法官付振涛说。

  让付振涛发出如此感慨的,是不久前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朱某明因出借银行卡,成了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

  2021年6月,游手好闲的朱某明通过QQ群聊天得知一网名叫“平头刘哥”的人要租借银行卡,并且预先支付租借费。面对这种躺着就能挣钱的“好事”,朱某明预感到 “平头刘哥”是在利用银行卡做违法的勾当,但他抵不住金钱的诱惑,将自己的两套银行卡账号、密码、优盾等借给了“平头刘哥”,得到好处费3000元。半年内,“平头刘哥”及其团伙成员利用朱某明的这两个银行账户转移诈骗赃款2033万元。更为可恨的是,诈骗分子还利用这两个账户诈骗了一老人80万元的养老钱。“平头刘哥”及其团伙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后,朱某明出借银行卡获利的违法行为也浮出水面。

  2022年6月,朱某明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至高唐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明明知他人从事犯罪行为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被用来转移赃款及进行诈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朱某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付振涛解释说,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的问题。区别于在现实生活中的帮助他人藏匿罪犯、为罪犯提供逃跑便利、瞒报罪犯信息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针对在互联网中为一些境内境外的赌博、电信诈骗、洗钱等行为制定的一个新罪名。

  “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不费吹灰之力月入千元——此等躺平赚钱的好事让不少人心动不已。然而,这种所谓的轻松又赚钱的美差,很可能把人带到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付振涛说。

  付振涛提醒市民,在高压打击态势下,网络犯罪依然屡禁不止,这与其背后衍生出的黑灰产业链密切相关,而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通道正是其流通的重要载体。因此,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却高价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或提供技术支持,实际上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编辑:任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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