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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明确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

来源:聊城日报  2022-12-09 15: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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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曹天伟 通讯员 高洁)12月7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我市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明确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原收费政策相比,新政策明确了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并进一步对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市发改委成本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新的收费标准更加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市发改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成本监审、实地走访、数据分析、座谈讨论、征求社会意见等有关工作,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明确了我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幼儿园、学校、医院、餐饮行业试行。新政策的出台,对引导和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应收尽收,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本次政策在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单位收费方面,在每人每月收取2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幼儿园、学校、医院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餐饮业收费方面,在原有收费标准(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的基础上,新推出了“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其中,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餐饮业主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两种计费方式中进行自主选择,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通知》还明确,对居民等收费政策保持不变,7座及以下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不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计费人数。

【编辑:任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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