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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罚!

来源:聊城日报  2022-05-06 1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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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兆涛在检查“场所码”使用情况

  ■ 文/图 本报记者 赵艳君

  4月24日下午1时30分许,莘县公安局张鲁派出所教导员贾兆涛和同事再次出发,去往辖区超市、餐饮门店、药店等重点场所,就“场所码”覆盖率、使用率等情况开展专项巡查。

  “‘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逢门必设、逢进必扫、逢扫必查、逢异必报,是每个场所必须遵守的制度。不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贾兆涛说。

  日前,聊城各地警方“码”上行动,依法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场所经营者未督促顾客扫码等多起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查处。

  4月18日,阳谷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首例拒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场所码”应用要求的案件。某餐饮店未认真落实“场所码”使用要求,经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督促,仍不整改落实,最终该场所负责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4月20日,莘县警方依法查处一鲜果店经营者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的行为,给予经营者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20日,东昌府区闫寺街道某物流园区货车司机李某某由河南商丘返聊后,未扫“场所码”直接进入该物流园。事后,当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物流园区负责人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聊城警方提醒,商场、农贸市场、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养老机构、交通站场、医疗机构、棋牌室等重点场所,要切实履行单位主体责任,按要求申领张贴“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逢进必扫”,专人管理、逐码查验;确保所有进入重点场所人员逢进必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严格执行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一旦发现红、黄码人员,应落实人员临时管控,并向属地村(社区)、疾控中心报告;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高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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