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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立法保障电动自行车骑乘安全 系全省首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地级市

来源:聊城日报  2022-01-05 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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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洪祥) 2021年12月15日,记者从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公布施行。聊城成为全省首个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作出明确规定的地级市。

  聊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吕佩军介绍,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迅猛增长的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成为新的监管重点。据统计,2019年,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2.47%,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刻不容缓。

  2019年11月山东省公安厅出台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试行)》,2020年,我市开展了“一盔一带一反光衣”安全守护行动,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理念逐步深入民心。为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从制度上对原条例予以修订,增加新的管理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党委委员胡全仓说:“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仅要登记挂牌,而且要保持号牌整洁。驾乘人员尤其要注意正确佩戴头盔。”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押其车辆。”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文明行车、文明停车也有了明确规定。《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慢行,确保安全,防止污溅他人。”第八项规定:“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编辑:庞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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