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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格欺诈行为最高罚50万元 聊城发布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来源:聊城晚报  2022-12-13 15: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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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肖淑丽)12月9日,记者从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随着优化调控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有关规定,12月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

  告诫函明确提出,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保持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医疗药品及其他用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告诫函要求,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编辑:任玉伟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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