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天伟)记者4月17日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根据省有关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全部使用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简称“山东食链”)上传食品信息,实现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切实保障群众“舌尖”安全。
按照有关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体系,并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已经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用对接数据接口或者批量导入方式,将追溯信息传输至“山东食链”;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对上链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且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视同建立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山东食链”系统部署在山东省政务云平台上,采用先进数据保护工具,可以确保企业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山东食链”。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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