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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民法院开具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来源:聊城日报  2024-09-25 1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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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 王希玉 刘庆) 9月19日,冠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充分肯定其自动履行义务的诚信行为,避免其在贷款授信方面受到影响。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发布后该院开具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525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确认,被告李某某积极主动履行,在本院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证明书载明,为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增强信用正向激励,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及时修复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的信用,现特出具证明对被告李某某自动履行行为予以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面回应,正向激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有利于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等方面的阻碍,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从而引导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

  在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趋势下,涉诉当事人在进行社会融资、办理商业贷款时,银行可能会因贷款对象有征信负面记录而无法予以放款,对企业拓展业务、个人生产生活都带来诸多不便。向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是该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具体实践。该举措不仅有利于激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提高生效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也有利于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守法诚信的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助力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编辑:李明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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