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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

来源:聊城晚报  2024-09-04 09: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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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克)

  “我不想要孩子。”她翻看着自己刚做的美甲,漫不经心地说。

  吕楠心中满是鄙夷,面上却不显:“那你要做好给孩子抚养费的心理准备。”

  提到钱,女人愣了一下,看向吕楠,问道:“你这意思是谁要孩子,谁就能要钱?”

  吕楠要不是受职业素养的约束,这会儿一定怒斥对方了。她定了定神,点了点头,说:“你可以这么理解。”

  那女人竟然开始变得有些高兴:“那我可以要多少钱?”

  吕楠算了一下,说:“如果你说的是孩子的抚养费,两个孩子2000元至3000元吧。”

  “什么,这么少?”女人俩眼瞪得溜圆,又说:“那我不要孩子了,这点儿钱够干什么,也就是一顿饭的事儿。”

  吕楠气得都快把自己的手心掐肿了,说:“那你每个月给孩子父亲3000元就可以了。”

  “什么?那不行,3000元还能吃顿饭呢,凭什么给他?”

  吕楠“啪”地把笔一扔:“拜托你做个人吧!你的代理人我是做不了了,你爱找谁找谁,这单我不接了。”

  微剧点评

  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是很多人离婚时普遍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具体讲一讲。

  这里所说的抚养费,特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应当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具体给付的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时,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子女实际需要,是指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应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等的正常需求。一方面,抚养义务人应尽量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应和子女的实际需求相符,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原则,即使抚养义务人有较高的收入,当子女提出超出了“实际需要”的要求时,也可以拒绝。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说白了,就是条件好,就多给点儿,条件不好,就少给点儿,没钱也可以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对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作出了两种类型的区分:

  第一类是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月总收入,主要是指劳动报酬总数,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其他补贴等。对于有人身专属性的费用,比如国家发给职工的保健费、洗理费、卫生费等,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类是无固定收入的,如农民、个体工商户、小摊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人员,其应当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当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现实生活中,抚养费的数额虽然一开始已经确定了,但是如果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下降了,比如失业、患病或企业停工停产、因违法犯罪被监禁等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负担比例。

  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以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础,适当考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因素。

  以上三个因素的考虑顺序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编辑:李明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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