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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东昌湖等特殊水体保护标准

来源:聊城日报  2024-09-04 0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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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林晨 刘志耀) 8月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孟宪东,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葛洪波,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出席发布会。

  2018年,我市出台《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水体功能和饮用水安全,对“全域水城、生态聊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的发展、上位法的修改,对该《条例》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

  2024年6月26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条例》根据该《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并于2024年8月1日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64条。

  维护法治统一,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实施以来,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该法规个别规定出现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比如,2020年修改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市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机关、处罚幅度与该上位法均不一致。为保证我市地方性法规始终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严格审查标准,删减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等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规定。遵循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修改时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突出地方特色,细化特殊水体保护。原《条例》为加强对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重要生态功能价值水体的保护,创新设立了“特殊水体保护”一节,明确将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谭庄水库和县(市)属水库等纳入了特殊水体。但结合当前我市水体保护实际,京杭大运河被列为世界遗产,已经制定了更为详细的专门保护规定;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作为排涝河流,还承担着接纳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功能,不适合列为特殊水体;谭庄水库和县(市)属水库属于饮用水源地,执行严于特殊水体保护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重新划定了特殊水体,将东昌湖、茌平金牛湖、东阿洛神湖、高唐鱼丘湖等纳入特殊水体保护,并细化了保护标准。

  明确执法主体,细化监管职责。为了厘清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本次修改对于多项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比如,对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原《条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执法实践中,由于执法主体不够明确,不利于行政监管。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以外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从而压实了监管部门责任。

编辑:李明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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